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管理局(TGA)于2026年9月发布《2026年治疗用品(非处方药品标签标准)命令》(Therapeutic Goods (Standard for Labelling of Non-Prescription Medicines) (TGO 116) Order 2026),以新标准 TGO 116 取代原 TGO 92。新规于2026年9月30日生效,重新规定非处方药品标签的信息、展示方式、特殊产品标示及过渡安排,并对部分标签要求作出调整。其中,防晒产品被列为特殊监管对象,标签要求明确引用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 AS/NZS 2604:2021,并对防晒警示语、使用说明及喷雾类产品风险提示作出具体规定。
一、新规的定位及过渡期
TGO 116 依据澳大利亚《1989年治疗用品法》制定,主要规定非处方药品标签的最低要求,涉及产品名称、活性成分及其含量、剂型、净含量、适应症、使用方法、警示信息和储存条件等。新规的主要目的是替代 TGO 92,并在延续原有安全标识要求的基础上,更新法规结构、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方式,并对个别标签要求进行调整。
实施时间方面,TGO 116 自2026年9月30日起生效,但产品无需在该日立即完成标签更新。根据过渡条款,全面实施日期为2031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符合过渡条款条件的产品可继续依照原 TGO 92 执行,或按照新规执行,也可在规定范围内组合适用新旧要求;自2031年10月1日起上市销售的产品,必须全面符合 TGO 116。
二、标签通用要求:信息标示与二维码使用规范
TGO 116 对产品容器、直接包装以及中间包装的标签提出统一要求。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标签信息应以英文展示,清晰易读、印刷牢固,并与背景形成明显对比,文字尺寸原则上不得小于1.5 mm;计量单位应采用公制单位。标签应牢固附着于相应包装,不能仅依赖外部透明覆膜或其他不稳定方式承载必要信息。
新规专门规定二维码的使用规范。二维码所链接的信息应由产品责任主体控制,或链接至 TGA 网站上的相关药品信息;链接内容不得与产品标签或注册产品信息相矛盾。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后,应能够直接访问相关信息,不得被要求登录、提供个人信息或付费。除法规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二维码不得替代标签上必须强制标示的信息。
三、防晒产品专项要求
TGO 116 第29条专门规定防晒产品的标签要求,明确区分主要防晒产品(primary sunscreen)和次要防晒产品(secondary sunscreen),并要求产品容器及直接包装的标签符合 AS/NZS 2604:2021《防晒产品——评价与分类》相关条款。不同类别产品适用要求不同,主要防晒产品的标签规则不应直接套用于次要防晒产品。
1. 标签应符合 AS/NZS 2604:2021
根据第29条第3款,防晒产品容器及直接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 AS/NZS 2604:2021 第5条和第6.1条。主要防晒产品还须根据适用情况,符合该标准第6.2.1(b)、(c)、(d)款,以及第6.2.2.2和第6.2.2.3款;次要防晒产品则须根据适用情况符合第6.3条。因此,标签不但需要符合 TGO 116 正文的规定,还应符合引用标准AS/NZS 2604:2021 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2. 主要防晒产品必须标注的信息
对于主要防晒产品,TGO 116 第29条第4款明确要求,容器及直接包装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或者使用具有相同含义的表述:
a. 避免长时间暴露于阳光下。
b. 在阳光下活动时穿着防护衣物,并佩戴帽子和眼部防护用品。
c. 在日晒前20分钟充分涂抹,并每2小时补涂一次;游泳、出汗或用毛巾擦拭后也应重新涂抹。
上述要求分别涉及日晒风险提示、防护措施和正确使用方法。标签英文表述应完整传达法规含义,不得因版面限制删减关键信息,尤其应明确日晒前使用、每2小时补涂,以及游泳、出汗或擦拭后的补涂要求;仅标注“定时补涂”或“必要时重新涂抹”不足以体现法规规定。
上述专项要求仅适用于主要防晒产品。次要防晒产品应根据第29条第5款及AS/NZS 2604:2021第6.3条判断适用要求,不应直接套用主要防晒产品的全部规定。
3. 小容量包装的文字尺寸要求
根据TGO 116第29条第2款,小容量容器(不超过25 mL)中的防晒产品,其防晒系数(SPF)文字尺寸不得小于1.5 mm,其他标签信息文字尺寸不得小于1.0 mm。该规定虽为小容量防晒产品设定了专门的文字尺寸规则,但并不免除其满足信息可读性及其他适用的标准要求。
因此,对于便携装、旅行装等小容量防晒产品,企业应在包装设计阶段确认容器容量是否属于法规定义的小容器,并分别测量SPF与其他文字尺寸,不能仅依据整张标签的字体设置判断合规性。
4. 不同剂型的使用说明
第29条第6款针对不同剂型及其使用风险规定了相应的使用说明,下表为法规要求的中文释义,实际标签应采用符合原文含义的英文表述。
| 适用情形 | 使用说明要求 |
| 喷雾、泡沫、气雾剂或其他存在吸入风险的剂型 | 标注“在通风良好处使用,避免吸入” |
| 喷雾、泡沫、气雾剂或其他存在产品接触眼睛、鼻子或口腔风险的剂型 | 标注“请勿直接喷/涂于面部,先喷/涂于手上再涂抹面部” |
| 喷雾、气雾剂或其他存在产品扩散至环境风险的剂型 | 标注“请勿在有风条件下使用” |
| 喷雾或气雾 | 标注“均匀足量涂抹,直至皮肤表面呈湿润状态” |
| 走珠、棒状等易涂抹不均的剂型 | 标注“在所有暴露皮肤上均匀足量涂抹” |
| 喷雾、气雾剂 | 标注“将容器置于距身体 10–15 厘米处” |
上述要求依据具体剂型及其风险触发,并非所有防晒产品都必须无差别地标注全部警示语。例如,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应提供避免吸入的提示;存在向环境扩散风险的产品,则需要关注避风使用说明。企业应结合实际剂型和使用方式逐项判断,不能仅凭产品名称中是否含有“喷雾”二字作出结论。
对于采用喷头、泡沫泵或气雾剂包装的防晒产品,建议将剂型确认、风险评估和标签审查纳入同一流程。配方或包装形式发生变化时,也应重新确认原有警示语是否仍然适用,避免产品实际使用风险与标签说明不一致。
四、其他标签变化
除防晒产品外,TGO 116 还对若干非处方药品的标签规则作出调整。部分登记类药品(listed medicine)符合条件时,主标签可省略活性成分名称中的盐、水合物或溶剂化物部分。不过,完整的澳大利亚批准名称(AAN)必须出现在同一容器或直接包装标签的其他位置;省略部分不得影响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活性成分含量也不得据此计算。
同时,新规要求特定大型口服片剂、丸剂和胶囊标注吞服警示语,并在规定情形下展示实际尺寸图片;特定阴道给药的登记类药品必须标注妊娠相关警示语。
五、企业合规建议
建议分五步落实:
第一,建立分类与适用性清单。针对出口澳大利亚的防晒产品,先明确监管分类、产品类别和适用标准;对主要防晒产品和次要防晒产品分别制定审核要求,避免标签规则混用。
第二,复核警示语和使用说明。依据 TGO 116 第29条,逐项检查日晒防护、涂抹时间、补涂频率和喷雾类风险提示,并按剂型确认其他要求。翻译应以法规原文为准,不宜照搬中国或其他出口市场的既有文案。
第三,将引用标准纳入审核。除核对 TGO 116 明文规定外,还应按 AS/NZS 2604:2021 对应条款检查标签,并动态跟踪该标准的修订,及时更新审核规则。
第四,预留包装版面和过渡期。小容量产品应核对 SPF 及其他文字的最低尺寸;使用二维码时,必要信息仍须直接显示在标签上。存量包材可在过渡期内自然消耗,但需确保到2031年10月1日能全部替换为符合新规的包材。
第五,建立变更重审机制。产品剂型、喷头结构、包装容量、使用方式或标签文案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估防晒专项条款的适用性。喷雾和气雾剂产品,在包装或使用方式改变后,不得沿用原警示语。
整体而言,TGO 116 对防晒产品的要求更细,边界也更明确:它将原本散落在 AS/NZS 2604:2021 中的标签规则纳入强制标准,同时给予主标签灵活性、小容器字号放宽和5年过渡期。对于出口澳大利亚市场的防晒产品企业宜尽早逐规划,避免影响后续产品上市销售等。
以上分析解读仅供参考,具体合规要求请以法规原文为准。法规原文链接: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26L01312/asmade/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