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成立于1967年,目前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10个成员国。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东盟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化妆品行业作为高度敏感且直接关系公共健康与贸易便利的重要领域,其监管体系亟须协同一致。东盟为填补各成员国法规差异,推动化妆品监管制度的协调统一,于2003年签署了《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Agreement on the ASEAN Harmonized Cosmetic Regulatory Scheme, AHCRS),该协定的核心在于实现成员国间法规的协调与统一,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产品自由流通。具体实施则通过《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 Cosmetic Directive,ACD),ACD借鉴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框架,强调产品安全评估、成分控制和市场后监督。该指令于2008年1月1日起在东盟成员国生效,已成为区域内化妆品监管的基石。本文将介绍AHCRS的背景与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为相关从业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AHCRS是东盟成员国为统一化妆品监管而制定的关键文件。其起源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末东盟经济一体化加速时期,当时成员国间因化妆品监管标准差异导致产品注册、检验和流通成本增加,阻碍了区域内贸易自由化。
2003年9月2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第35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成员国正式签署了AHCRS。该协定的核心包括两部分:东盟化妆品产品注册批准的相互认可安排,以及ACD。AHCRS旨在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要求所有产品符合统一的健康安全标准,防止有害成分进入市场;同时,它致力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即通过相互认可机制,使一个成员国获得批准的产品无需重复注册即可在其他成员国流通。此外,该协定也着眼于加强成员国间的合作,鼓励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开展联合培训和市场监督以提升整体监管能力。然而,尽管AHCRS已施行十余年,产品注册互认的目标仍未完全实现,产品在东盟国家上市通常仍需在各个成员国单独进行注册。
2.1 ACD主要内容
ACD共包含 12 项条款,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般规定(Article 1): 以“通报”(notification)形式取代传统的预销售审批程序,责任主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需向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定义与适用范围(Article 2):明确界定化妆品的定义及其产品类别示例和不适用对象。
安全要求(Article 3): 规定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得危害人体健康,需考虑标签、使用说明、警示等因素。
成分规定(Article 4):要求成员国采纳欧盟化妆品条例的成分清单,包括禁用成分(ACD附件II)、限用成分(ACD附件III第1部分)、允许使用的着色剂(ACD附件IV第1部分)、防腐剂(ACD附件VI第1部分)和防晒剂(ACD附件VII第1部分)。
东盟成分手册(Article 5):允许特定情况下以国家授权方式使用暂未许可成分,但需带明显标识并接受官方检查。
标签要求(Article 6):确保产品标签符合东盟统一标签规范。
宣传声明(Article 7):宣称必须依据《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南》(ASEAN Cosmetic Claims Guideline)作出真实宣传,并有支持依据。
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PIF)(Article 8):责任方需保存包含产品定性定量成分、配方、GMP制造方法、安全评估、功效及不良反应等信息的档案,供监管部门随时查阅。
分析方法(Article 9):要求提供成分分析与微生物或化学纯度检测的方法与标准。
机构建设(Article 10):设立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由成员国监管部门代表组成,同时成立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东盟标准与质量顾问委员会(ACCSQ)及东盟秘书处协助实施与协调。
特别情况(Article 11):允许成员国对虽符合ACD但构成健康风险或涉及文化敏感的产品实施临时禁令或附加特殊条件。
实施与上市后监管(Article 12):要求成员国具备必要技术基础设施,建立完善上市后监管与执法机制。
2.2 ACD附录及其他指南文件
为实施上述条文,ACD 附录提供具体规范:
附录 I(分类示例):明确化妆品定义并列举产品类别(面霜、香水、洗浴产品、美容化妆品等)。
附录 II(标签要求):规定化妆品外包装或直接接触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功能、使用说明、全成分列表、原产国、责任方名称地址、净含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特殊警示语等。
附录 III(宣称指南):规定产品成分需符合ACD允许清单且不含禁用物质;使用部位限于人体外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和外阴部)或牙齿和口腔黏膜;主要功能仅限清洁、香氛、美容修饰、除臭或保护;禁止宣传疾病治疗或预防,以及宣称永久改变生理功能(如药理或代谢作用)。指南还列举了违规宣称示例(如生发、祛疤、治疗痤疮等)。
附录 IV(注册要求):规定了东盟化妆品注册的简化流程及互认机制,产品在任一东盟成员国获批注册后,其他成员国应相互认可。但需注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行政能力差异等原因,成员国间至今未能实现产品注册互认。
附录 V(进出口要求):规定东盟化妆品进出口的统一要求:进口产品须符合销售国注册许可(若适用)、标签规范及成分清单;进口商需完成责任主体登记并保存分销记录;专为再出口至东盟外的中转产品可豁免进口注册;出口遵循目标国家、地区要求,符合本地法规的产品可申请自由销售证书。
附录 VI(GMP 指南):专为化妆品设计(区别于药品GMP),涵盖生产与质量控制全流程,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管理等。
此外,为更好执行ACD,东盟还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指南文件,如《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防晒产品标签指南》、《化妆品污染物限量指南》、《产品信息文件指南》、《使用植物性原料化妆品的安全评估指南》等。
自2008年起,AHCRS在10个成员国全面推行,基本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包括明确的化妆品定义、原料清单、标签规范和安全评估要求。其显著成果之一是成功推动成员国从上市前审批制转向通报制结合上市后监督,大幅缩短了产品准入时间。区域协作机制也逐步完善:ACC和ACSB负责标准更新与技术支持;建立了东盟上市后预警系统(PMAS),为成员国提供共享警报的线上通报平台。
然而,AHCRS实施过程面临显著挑战,核心在于各成员国执行的碎片化。尽管有统一框架,但各国产品通报系统互不连通,企业需在每个目标国单独申请,且费用、流程和有效期(如产品注册证)各有差异;部分国家对ACD原料清单保留额外限制或本国特殊要求,增加了合规复杂性。同时,严格的本地化要求构成壁垒,包括多国强制使用本地语言标签以及即将在印尼推行的强制清真认证。东盟区域一体化深度不足也是根本制约,导致监管一致性偏低,且在天然化妆品、纳米材料等新兴领域规则滞后,成员国各行其是。
4.小结
综上所述,AHCRS虽为东盟化妆品监管奠定了统一的法规基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目前各成员国在产品认证互认方面的缺失,也给中国企业出口东盟带来了诸多困难。
首先,产品认证不互认导致中国企业需要在东盟各目标成员国分别进行产品注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延长了产品进入市场的周期。由于各成员国的注册流程、费用和要求各不相同,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满足不同国家的法规要求,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其次,各成员国对ACD原料清单的额外限制或本国特殊要求,进一步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合规难度。部分国家可能对某些原料的使用或含量设定更严格的标准,这要求企业必须对产品配方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国家的要求。此外,严格的本地化要求,如多国强制使用本地语言标签以及即将在印尼推行的强制清真认证,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挑战。
最后,东盟区域一体化深度不足,导致监管一致性偏低,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同国家的法规变化时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各成员国的法规动态,及时调整产品策略,以避免因不合规导致市场准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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