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为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以下简称药品)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工作有效衔接,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协同联动,形成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国药监法〔2022〕34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规定》(宁药监规发〔2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全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办案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国药监法〔2022〕34号)以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党办〔2019〕1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