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9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黑药监规〔2024〕7号)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规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行为,助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局药品监管司202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药监药管函﹝2024﹞267号)《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妆品监管协作区域(广东、天津、黑龙江、山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新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监管协作区域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若干问题共识(征求意见稿)》,现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表化妆品监管协作区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化妆品监管协作区域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