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工作效能,充分发挥行业内技术专家的智囊和指导作用,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评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决定面向社会遴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临床应用、教学科研、检验检测等领域的专家级人才,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31号),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监管效能,助力打造化妆品产业新优势,促进美丽经济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