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尼清真产品保障局(BPJPH)发布了《清真化妆品产品保障体系实施指南》(草案),指南将在正式发布后三个月生效。根据印尼政府2024年第42号政府条例第74条规定,化妆品已被列入强制清真认证的产品类别,相关认证要求将于2026年10月17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发布的指南是在现有清真认证法律框架基础上,针对化妆品行业特点制定的专项实施文件,内容涵盖清真产品保障体系的要求以及化妆品清真关键控制点两大方面。
一、企业需建立清真产品保障体系
根据草案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并持续运行清真产品保障体系,确保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包装储存和销售流通等各环节符合伊斯兰教法要求。
企业需要制定书面的清真政策,承诺使用符合要求的清真原料,按照规定开展清真生产活动,并持续生产符合清真要求的化妆品。同时,应配备必要的人力资源和设施设备,指定清真监督员,必要时设立清真管理团队。
草案还要求企业定期开展清真相关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保留相应记录备查。
二、清真管理覆盖所有原辅料及包装材料
草案明确,清真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还应涵盖整个生产链中可能与产品接触的各种物料,如原料、添加剂、加工助剂、润滑剂、油脂、消毒剂及清洗剂、清洗验证所用介质、包装材料,以及产品涂抹工具或配套使用的器具(如有)。
针对不同来源的原料,草案分别作出了规定:
动物来源原料:不得使用猪、狗及其衍生物。对于其他动物来源,具体要求如下:
动物毛发、羽毛及角等原料,若来源于活体动物或依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动物,可用于化妆品。
未按教法屠宰取得的毛发、羽毛和角,仅可用于非口唇、非口腔类产品。
经鞣制处理的合法动物皮革,可用于非口唇及非口腔类产品。
来源于活体清真动物的胎盘允许使用,来源于动物尸体的胎盘则禁止使用。
非污秽环境中的昆虫来源原料,可用于非口唇及非口腔类产品。
蜗牛来源原料可用于非口唇及非口腔类产品。
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下,蚕茧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植物来源原料:原则上可以使用,但需确认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溶剂、提取剂、稳定剂及其他加工助剂的清真状态。
微生物来源原料:需同时确认菌种、培养基、添加剂及发酵后处理过程的清真状态。若产品来源于污秽培养基且未经过分离和净化,则属于非清真产品;若培养基不含猪源物质,且经过有效分离与净化,则可用于清真化妆品生产。
化学合成、生物技术或基因工程来源原料:草案明确规定,涉及猪源基因或人体基因的转基因微生物及其衍生产品属于非清真原料。同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酶、溶剂及其他加工助剂也必须确认其清真状态。
人体来源原料:人体胎盘、血液、毛发、尿液等人体来源物质不得用于清真化妆品。
其他特殊规定:草案援引伊斯兰教法规定,男性使用含黄金颗粒的化妆品,在符合教法要求、具有合理用途且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可被允许使用。
三、原料需具备相应清真证明文件
企业应保存能够证明原料清真状态的相关文件,包括清真证书、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配方组成、分析证书以及其他支持性资料。
对于已在BPJPH注册的境外清真认证证书,即使后续失效,只要相关原料是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仍可作为原料清真状态的证明文件使用。
四、严格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草案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清真与非清真产品的生产区域、设备、工具及储存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离管理。生产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受到污秽物污染。
生产设施不得直接接触猪、狗及其衍生物等重度污秽物。如设备曾接触此类物质,则需按照伊斯兰教法进行净化处理,即连续清洗七次,其中至少一次使用土壤、灰尘或具有同等净化作用的替代品进行清洁。对于不适合用水清洗的设备,可采用其他能够达到同等净化效果的方法,但必须确保污秽物的颜色和气味完全消失。此外,涉及重度污秽物净化的过程,还需接受具备伊斯兰教法专业背景的清真审核人员确认。
对于同时生产清真产品和非清真产品的企业,草案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如企业使用同一生产设施生产未申请清真认证的产品,则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产品名称、原料组成、生产工艺及设施清洗程序等信息,以证明生产过程不会影响清真产品的合规性。企业还需建立书面的生产管理程序和设备清洗程序,并通过验证活动证明清洗效果符合要求,确保不存在污秽物残留风险。
五、规范产品标签和清真标志使用
草案规定,申请清真认证的化妆品名称、包装设计和产品形态不得违反伊斯兰教义,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特别指出,防水化妆品在不含污秽且无害的前提下可申请清真认证,但须明确标识防水属性,并提供相应的净礼前清除说明。
取得清真认证后,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印尼官方清真标志。标志应设置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位置,并确保不易脱落、损坏或被擦除。对于包装面积较小、无法直接标注清真标志的产品,可在随附说明书或其他法定标识材料上进行标注。
对于不符合清真要求的产品,则需按规定标注“非清真”信息。获得境外认可清真认证的产品,可根据相关规定同时标注印尼清真标志和境外清真认证信息。
六、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草案要求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包括原料编码管理、储存记录、生产批号管理及留样制度等内容,以便追踪每批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及生产情况。
对于已取得清真认证但后续发现使用了不符合清真要求的原料或设备生产的产品,不得通过返工、重新配方等方式重新作为清真产品销售,而应按非清真产品处理。如相关产品已经上市销售,企业还需在BPJPH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开展召回工作。
七、定期开展审核和管理评审
为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企业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清真审核,并由管理层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审核记录和评审资料应妥善保存,并按照要求向BPJPH提交相关报告。此外,企业还需每六个月向BPJPH报送产品配方组成及清真生产过程相关信息。
八、强化化妆品清真关键控制点
草案还系统梳理了化妆品生产全过程中的清真关键控制点,涵盖11个环节:原料接收、取样验证、来料储存与隔离、原料储存、称量计量、生产加工、半成品管理、包装、标签管理、成品储存以及运输配送。
例如,在原料接收阶段,企业需确保清真与非清真原料分开管理;在生产加工环节,应确保设备、工具、消毒剂及清洗程序均符合清真要求;在半成品储存和包装过程中,则应采取措施避免受到非清真物质污染。通过建立覆盖全流程的关键控制点管理机制,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识别和控制潜在清真风险,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九、结语
综上所述,该草案在清真产品保障体系相关法规基础上,围绕体系建立、原料管理、交叉污染防控、标签使用、追溯召回、审核评审及关键控制点等方面,提出了化妆品清真认证的具体操作要求。指南正式实施后,将为化妆品企业申请与维护清真认证提供明确的技术和管理依据。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对照草案要求,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做好原料审核及生产流程调整,从而平稳过渡至2026年强制认证阶段的全面实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草案原文为准。原文链接如下: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IDN/26_02914_00_x.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