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多数国家宽松的标签管理模式,韩国针对化妆品标签制定了细化到字体大小、文字语种、成分排序、警示语的硬性标准。本文聚焦韩国现行化妆品标签标识制度,以《化妆品法》第10条为核心,结合《化妆品法施行规则》(以下简称《施行规则》)及其附表、《化妆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及过敏原成分标识规定》等法规,逐一梳理强制标识事项及其具体要求,为计划进入韩国市场的化妆品企业提供参考。
一、基本原则
《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包装上必须标识的事项,第12条则对标识的语言和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施行规则》第19条和附表4进一步细化了各项标识的具体标注标准与方法。
以下为韩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基本原则:
第一,语言文字。标签上的所有强制性标识信息必须用韩文清晰易读地标注。虽然法律允许同时标注汉字或其他外文,但外文信息不得遮挡、混淆或误导对韩文强制标识内容的理解。
第二,标识位置。韩文强制标识信息应当放在比其他外文或语句更容易看到的地方。法规对“容易看到的地方”未做进一步的量化界定,但通常可理解为消费者在正常购买和使用情境下无需拆开包装即可辨识的位置。
第三,包装分级原则。韩国法规将包装分为“一级包装”(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内包装,如瓶、管)和“二级包装”(保护内包装的外纸盒、包装袋)。含有两级包装的产品,其二级包装必须标注全部强制标识信息,一级包装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经营企业名称、批号和使用期限/开封后使用期限。净含量小于10g或10ml以下的产品,以及供消费者试用的非卖品,仅需标注名称、责任销售商名称/定制销售商名称、价格、批号、使用期限/开封后使用期限。
二、强制标识信息及具体要求
根据《化妆品法》第10条第1款及施行规则附表4的规定,韩国化妆品包装上强制标识的信息共涵盖以下十个类别。以下逐项说明其具体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是消费者识别产品最直接的信息。法规要求,名称的标注应确保能够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包括同一化妆品责任销售商或定制型化妆品销售商旗下的多个产品中共同使用的名称在内。产品名称中若包含某种成分名称(芳香产品除外),还需另行标注该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二)经营企业名称与地址
经营企业名称包括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销售商及定制型化妆品销售商,地址应当标注注册证上的所在地,或者是退货、换货业务的实际经营地。法规还要求分别标注“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销售商”或“定制型化妆品销售商”的身份,以便消费者区分不同主体的角色。如果同一经营企业兼具上述多重身份,可以一次性合并标注。对于进口化妆品,还需另行标注制造国名称、制造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并与韩国的“化妆品制造商”分开标注。特殊情形方面:如果化妆品在2个及以上制造商分别完成不同工序,对于受托完成部分工序的制造商,可以不标注其名称及地址。
(三)成分
韩国要求标注所有化妆品成分的名称,且必须使用韩文标准名称,字体大小应大于等于5磅。在标注顺序上,添加量大于等于1%的成分应降序标注,添加量<1%的成分,以及香精和着色剂,标注时不分先后顺序。复配原料需分别标注各个具体成分的名称。
香料原则上可以统一标注为“香料”。但如果香料中含有韩国MFDS公示的过敏原成分,则必须标注该过敏原成分的具体名称。目前MFDS公示了25种香料过敏原成分(如肉桂醛、香茅醇、香叶醇、羟基香茅醛等),凡是配方中含有这些成分,且淋洗类产品添加量大于0.01%,驻留类添加量大于0.001%,则标签上必须标注具体名称。
着色剂的标注相对更灵活。在彩妆产品、眼妆产品、染发产品或美甲产品中,如果因不同色号使用了不同的着色剂,法规允许在标注“±”或“+/-”符号后,一并标注所有可能使用的全部着色剂成分。
以调节pH为目的使用的成分,可以不标注该成分本身的名称,而直接标注中和反应的产物。经历皂化反应的成分,也可以标注为皂化反应的产物。
若某种成分标注出来可能会严重损害企业的正当利益(比如泄露商业机密),则企业可向MFDS提交证据申请保护。若审核通过,则可用“其他成分”来代替标注具体成分。
若包装空间有限无法标注全部成分,可以在包装上标注电话号码或网站地址,供消费者即时查询完整成分信息,并在销售场所常备载有全成分的印刷品(如手册)。对于小规格化妆品,可省略部分成分的标注,但功能性化妆品的功效成分、限用原料、焦油色素、AHA、磷酸盐等特定类别不得省略。
(四)净含量
净含量必须标注不含一级包装或二级包装本身重量的内容物净含量。固体洁面皂则需同时标注含水重量和干燥重量。
(五)批号
批号应与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明显区分。对于组合销售的套装产品,外包装上的批号可以按以下两种标注方式:标注每个单品的制造批号,或者标注一个统一的批号替代各单品的独立批号。
(六)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
标签必须明确标注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且二者应当能够清晰地相互区分。若标注使用期限,应使用“使用期限”或“截止”等字样,且标注形式应为“年月日”,若为“年月”则不得超过实际使用期限范围。
如果选择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应使用“开封后使用期限”字样与“**月”或 “**个月”字样组合标识,同时标注制造年月日(定制型化妆品为混合或分装日)。
对于套装产品,若标注使用期限,标签上只需标注套装中最早到期的单品的使用期限即可,其余产品可补充说明“使用期限:产品单独标注”。若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同样仅需标注套装中制造日期最早的单品的开封后使用期限,其余产品可补充说明“开封后使用期限:产品单独标注”。
(七)价格
韩国《化妆品法》第11条专门就价格标注做了规定。价格信息属于强制标识事项,且应当放在容易看到的位置。实际操作中,通常由韩国本土零售商家在陈列时贴上价格标签,或者由责任销售商在二级包装上进行喷印。
(八)功能性化妆品的特殊标识
韩国将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功能性化妆品两大类。功能性化妆品指经食药处处长审查或报告的、具有特定功效的产品,主要包括美白、抗皱、防晒、染发、脱毛等品类。对于此类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功能性化妆品”字样或由MFDS规定的代表功能性化妆品的标识符号,如图1所示。此外,已通过审查或报告的功效、效果、用法及用量,也应当一并标注。

图 1 功能性化妆品图示
对于缓解脱发、祛痘、修复皮肤屏障以及淡化妊娠纹的功能性化妆品,还需另外标注“非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医药品”的提示语,以严格区分化妆品与医药品的界限。
(九)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韩国对于警示语管理非常严格。不同产品类别或特定成分都有对应的警示语。施行规则附表3对包装上必须标注的注意事项做了列举,概括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通用注意事项,所有化妆品均需在外包装上标注以下内容:“使用化妆品时或使用后,因阳光直射导致使用部位出现红斑、肿胀、发痒等异常症状或副作用时,请咨询专业医生。”“请勿在伤口等部位使用。”“保管及处理注意事项:存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特定产品类别的附加注意事项。例如,头发护理产品、染发剂和眼部化妆品需标注“如果进入眼睛,请立即冲洗”的警示语。
特定成分的附加注意事项,例如,含有过氧化氢类、苯扎铵类、硝酸银类产品,需标注“避免接触眼睛,入眼立即冲洗”等。
(十)其他补充标识事项
除上述九项外,《施行规则》第19条还规定了若干补充性的标识要求:
条形码:MFDS规定包装上必须强制标注条形码。
人源细胞或组织培养液:若化妆品中含有此类成分,必须标注其含量。
天然或有机标识:若化妆品标签或广告中宣称“天然”或“有机”,必须标注天然原料或有机原料的含量。
婴幼儿或儿童使用:如果产品明确标注或宣传可供婴幼儿、儿童使用,必须标注原料中防腐剂的含量。
三、结语
总的来看,韩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极为细致,从语言、字体、位置,到成分顺序、警示语、包装分级,都有明确且可操作的规定。对于计划进入韩国市场的化妆品企业,仅掌握《化妆品法》的基本条款远远不够,还需逐项对照施行规则及其附表中的具体标准,尤其要留意功能性化妆品、过敏原标识、开封后使用期限等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建议企业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强制标识项目要求逐项核对包装设计,并持续关注MFDS相关公告的更新,确保标签标识始终符合最新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