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该细则适用于哪些范围?
适用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发布、更正、撤回、修复等管理。
三、行政处罚信息分为哪几类?
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遵循哪些原则?
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和“应公尽公”的原则。
五、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哪些平台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哪些行政处罚信息不公示?
1.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2.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轻微行政处罚信息除确有必要公示的外,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七、公示内容应包含哪些信息?
应含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八、公示内容如何处理涉及隐私和秘密的信息?
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和当事人、检验机构以外的主体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自然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是多久?
轻微药品行政处罚信息确有公示必要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自公示之日算起,下同)。一般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十、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最短公示期满或已公示1年,且已履行处罚义务、消除危害后果、未因同类行为再受处罚、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十一、对公示内容、期限等有异议怎么办?
可通过“信用中国”平台或直接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该局15个工作日内答复,涉及变更的同步至“信用中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