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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法舆情动态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妆品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药监规〔2024〕13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4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4〕26号)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不良反应自查报告撰写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化妆品新原料异丁酰胺基噻唑基间苯二酚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4〕98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 (2024年第45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4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年报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4年 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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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1〕31号)
建立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清单,健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化妆品风险管理,分级分类妥善处置。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备案人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主动收集、跟踪分析风险信息,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2022-01-06]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豫药监法〔2021〕200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到2025年,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与科普教育有机结合、与药品安全治理实践有机融合,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普法工作体系基本形成。普法工作形式更加丰富,内容更加鲜活,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效果更加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拓展,药品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着提高。...
[2022-01-0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1】111号)
展望2035年,安徽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科学、高效、权威的监管体系基本建成;药品监管专业化水平达到新高度,建成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监管支撑保障能力得到新提升,基本满足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突破,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国内领先,助力我省医药产业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社会共治达到新水平,全面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药品安全共治格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2022-01-04]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的通告 (〔2021〕年第22号)
为进一步夯实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发布。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清单内容,除上述列出的主体责任外,企业还应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
[2022-01-04]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1年第38号)
2022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022-01-04]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关于建立化妆品注册申请廉洁合规要求提示机制的通知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即日起对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在化妆品申报注册过程开展化妆品注册申请廉洁合规要求提示工作,申请人通过法人账号用户名登录“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办理特殊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申请,在完成相关信息资料的填报上传提交前,系统将弹出《化妆品注册申请廉洁合规要求提示》,每个申请人均应进行一次阅知,并确认勾选相应选项。申请人阅知确认勾选后,视为已知晓化妆品注册申请廉洁合规要求,并遵守相关廉洁要求。...
[2022-01-04]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1〕101号)
为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省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2-01-04]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关于儿童牙膏产品监管的相关说明 (中口协[2021]23号)
儿童牙膏参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管理的具体细则将会在正在制定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监管工作按照此后颁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系标签条款,按照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23号公告精神,该条款的实施时间为2022年5月1日,有关地方监管部门和商品销售平台在此日期之前对该类产品进行查处或下架是不合规的。...
[2021-12-3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相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1〕53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 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1-12-3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
为加强广东省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要求及时清理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督促备案人及时完成备案产品年报和补充备案资料工作,督促已开通新备案服务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企业及时补交资料,落实化妆品功效评价摘要及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2021-12-31]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年度报告的通知 (晋药监办函〔2021〕152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年度报告制度通知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及内容相关要求。...
[2021-12-31]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药监办函〔2021〕149号)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贯彻执行到位,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和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2021-12-31]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立、改、废、释机制,促进现行规章制度更加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2021-12-3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通知
自2021年12月31日上午9时起,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其授权企业可以登陆该平台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其中,境内用户直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模块进行登陆;境外用户需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http://ciip.nifdc.org.cn)开通账号后登陆。...
[2021-12-3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
为保障药品安全,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本规划。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2650项(个),严格监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的检查和抽检,严格网络销售行为监管。...
[2021-12-31]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行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 (2021年第156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开始发放电子注册证。自2022年5月1日起,特殊化妆品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开始发放电子注册证。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行期间,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并行发放。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时间,另行公告。...
[2021-12-30]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我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监管机制,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主体诚信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1-12-30]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冀药监规〔2021〕4号)
为规范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
[2021-12-29]
黑龙江省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2021年第19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内容物配制应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类实施。...
[2021-12-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宁药监规发〔202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2020年9月17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2021-12-28]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进行特别标注(在生产许可项目的具体单元后加“#”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021-12-27]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1〕104号)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到位,切实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1-12-24]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药监发〔2021〕189号)
为规范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现场检查工作,加强检查员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药监人〔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查员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1-12-24]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药监妆〔2021〕20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有关部署,我局决定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报送检查情况。...
[2021-12-23]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领域专家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 (沪药监妆〔2021〕202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充分发挥专家在化妆品监管科学决策中的智囊作用,加强化妆品产业链信息沟通与合作交流,促进我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开展化妆品领域专家推荐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12-23]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期)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2021-12-22]
注意!广东省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22年1月1日起,广东省启用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021-12-2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1年 第9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以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1-12-21]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上下联动工作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晋药监办〔2021〕69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两品一械”执法联动协作能力、交叉检查工作能力、监检结合协同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统一指挥、责任明确、信息互通、运转有力的“两品一械”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上下联动工作制度》《交叉检查工作制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检结合工作制度》《“两品一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四项制度,经省局2021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12-20]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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