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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皖药监法〔2025〕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2-03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要求,推动长三角地区法制统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域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要求,推动长三角地区法制统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域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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