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0月3日。欢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paqjcc@163.com,电子邮件主题请标明“《日常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反馈意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附件: 附件1-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