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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6年第1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17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前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电话:0371-65567059,65567061)。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6日

附件: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 2026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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