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化妆品经营主体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12月22日-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294904051@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青海省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青海省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化妆品经营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按照化妆品经营者业态以及经营风险评价对化妆品经营者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有效提高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者的分级分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和全省年度化妆品经营监管计划,指导全省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州)年度化妆品经营监管计划,督导全市(州)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辖内的化妆品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经营者指《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内包含化妆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美甲、美容咨询、日化等项目的化妆品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业态经营者:
(一)实体类经营者:商场、百货、超市、母婴店、药店、化妆品专卖专营店、化妆品批零兼营公司及门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化妆品批发公司等。
(二)网络类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他网络经营主体等。
(三)使用类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等。
(四)管理类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连锁公司区域总部(总店)等。
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遵循“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调整、属地负责、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
第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经营者在上一个评定年度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综合评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中风险)、C级风险(较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A级(低风险)
(一)经营化妆品品种不超过50个品种的小商店、小超市;
(二)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查出2条(含)以下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级(中风险):
(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
1.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贮存、运输化妆品。
2.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二)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方式以在店内为顾客服务为主的)、宾馆;经营品种在5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商场、超市及化妆品专卖店。
(三)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查出3条(含)以上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
(四)经营品种包括儿童化妆品。
(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B级标准进行监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较高风险):
(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
1.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化妆品。
3.化妆品经营者投放的化妆品广告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
(二)有批发业务的化妆品经营企业、以经营进口化妆品为主的经营企业、以经营染发烫发等特殊化妆品为主的经营企业、经营品种为500个品种以上2000个品种以下的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10家以下包括10家)、化妆品网络经营者。
(三)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化妆品经营者被责任约谈的经营者。
(四)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C级标准进行监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D级(高风险):
(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
1.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免除行政处罚的除外)。
3.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擅自配制化妆品。
4.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
5.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二)经营品种为2000个品种以上的经营企业、规模性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化妆品经营者10家以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三)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作出责令暂停经营、责令召回等相应处理的。
(四)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抽检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2.拒绝、逃避监督情况;
3.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六)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D级标准进行监管的。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以符合风险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三章 风险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本办法开展化妆品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上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第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省药监局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化妆品抽样检验计划,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不同风险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一类监管:对于A级风险化妆品经营企业,采取有因检查的方式监管,如投诉举报等。
(二)二类监管:对于B级风险化妆品经营企业,除有因检查外,每年现场监督检查率不少于50%。
(三)三类监管:对于C级风险化妆品经营企业,除有因检查外,每年现场监督检查率不少于70%。
(四)四类监管:对于D级风险化妆品经营企业,除有因检查外,每年现场监督检查率100%。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分级和分类监管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监管频次:
(一)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三)违反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两年内接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化妆品质量安全事件未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拒绝、逃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情况结合监管实际制定下一年度监管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可以通过减少或增加监督抽检批次、监督检查频次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九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智慧化监管手段推进化妆品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药品监管人员在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