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jjfw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