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古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