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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长沙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20  来源: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将规范性文件《长沙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现将规范性文件《长沙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地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熊旭芬

联系电话:88635451

电子邮箱:3193434068@qq.com

附件:   长沙市规范性文件《长沙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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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沙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长沙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经营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划分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条 化妆品分级监管遵循“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调整、属地负责、无事不扰、科学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妆品经营者主要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包含:化妆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美甲、美容咨询、日化等项目的化妆品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业态经营者:

(一)商场、百货、超市、母婴店、药店、化妆品专卖专营店、化妆品批零兼营公司及门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化妆品批发公司等(即实体类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他网络经营主体等(即网络类经营者)。

(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机构、美发机构、宾馆酒店等(即使用类经营者)。

(四)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连锁公司区域总部(总店)等(即管理类经营者)。

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及评定

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三个等级。

第七条  根据化妆品经营者在上一个评定年度内的经营业态、监督检查、违法违规情况和抽样检验结果等,综合评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八条  同时符合时下列两个情形的,确定为A级(低风险):

(一)商场、百货、超市、母婴店、药店、化妆品专卖专营店、化妆品批零兼营公司及门店、美发机构、宾馆酒店等。

(二)无化妆品类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抽检不合格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级(中风险):

(一)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他网络经营主体等网络类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化妆品批发公司,美容机构。

(二)近3年内有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发生者。

(三)经市场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B级标准进行监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高风险):

(一)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化妆品连锁公司区域总部(总店)。

(二)化妆品经营者上一年度内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度内有被各级药品或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者。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C级标准进行监管的。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业态和违法违规情况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初次风险等级评定。当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时,以符合风险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业态的变化情况,以及违法违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调低风险等级应逐级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跳级调整;当经营者出现高于当前风险评定标准的情形时,依据评定标准,可直接调高到相应的最高等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风险评定标准,应被评定为B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指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种情形的B级经营者),如经营者建立了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将进货查验记录、不良反应报告、配合产品召回等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经日常监管部门研究,可将经营者风险等级由B级调至A级。

按照本办法风险评定标准,应被评定为A级的化妆品经营者,被投诉举报后,经监管部门查证不属实者,仍应评定为A级。

第十四条  在评定年度6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参加当年风险等级评定,在此期间的风险等级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

第三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依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检查方式对化妆品检查的分类规则,以及《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无事不扰”的原则,日常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评定为A级的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

(二)对评定为B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3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其中对化妆品网络类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检查形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投诉举报及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评定为C级的化妆品经营者,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每1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化妆品经营者的检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分析评估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分级和分类监管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对特定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频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化妆品经营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在综合分析研判风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化妆品连锁公司区域总部(总店)、省药监局委托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名单每年3月31日前随年度检查计划下发。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的风险分级,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分类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完成第一次风险等级评定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此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本年度化妆品经营企业分级调整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3月31日前制定市本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于市局年度检查计划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上报本辖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管重点,明确检查形式、频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分级分类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智慧监管体系。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化妆品监管,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查询自身监管等级等信息的,可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查询。

第二十三条  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渠道投诉举报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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