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公文规范管理,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确保工作协调一致,我局对2000年至2023年期间制定发布已过时效、已有新文件替代或与上位法抵触等文件进行清理。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新食药监〔2009〕26号)
2.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食药监安〔2012〕155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器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食药监〔2014〕43号)
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新药监规〔2023〕4号)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药监规〔2024〕2号)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