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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修改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4年2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对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进行了全面规范。为确保全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与国家药监局规定保持一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202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进行了全面修订。

2024年2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对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进行了全面规范。为确保全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与国家药监局规定保持一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202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关于规则部分,拟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予以废止,今后全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执行。关于基准部分,根据新出台的规章和国家局的裁量适用规则,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对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是否合适,《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5月20日前反馈。电子版请发送邮箱:fg@yjj.gxzf.gov.cn。信函请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及方式:田虎、黄义,0771-5851065。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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