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牙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河北省牙膏备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河北省国产牙膏备案人应当在牙膏上市销售前,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资料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牙膏备案资料管理相关规定。
二、对目前已上市销售的国产牙膏,河北省国产牙膏备案人可于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按照《12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提交简化资料,对已上市的牙膏产品进行备案。
三、河北省国产牙膏备案工作,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国产牙膏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河北省国产牙膏备案人需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nmpa.gov.cn),在“政务服务门户”栏目注册法人账号,并在“我的绑定”栏绑定“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在“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选择“牙膏用户”填写备案人相关信息后,方可使用“国产牙膏备案管理”模块进行国产普通牙膏备案。已有法人账号的备案人,需增加“牙膏用户”类型。
四、境外牙膏备案人指定河北省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进口牙膏备案的,应使用“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中的“普通化妆品(进口牙膏)备案管理”模块,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条例》《办法》和《124号公告》等规定执行。相关问题及建议请咨询0311-83720195。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