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和预防安全风险隐患,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沪药监规〔2020〕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