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通过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部分化妆品备案人未完成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我局已在备案平台出具责令整改意见并电话通知,要求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仍有14家化妆品备案人72个备案品种(见附件1)未按期整改提交年度报告。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拟对2025年6月30日前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提交年度报告的72个国产普通化妆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晋政办发〔2025〕9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依据《基准》规定,山西省药监局对直接监管的行业企业年度行政检查最高频次规范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