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6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6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6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