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监管措施,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促进境外消费回流,助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推进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化妆品拟采用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通过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标签公示系统生成电子标签码,也可通过企业自建或第三方机构赋码系统生成电子标签码。企业自建或第三方机构赋码系统赋码的,应当符合《通知》有关电子标签系统管理和电子标签二维码要求。
二、试点企业可以通过跳转链接的方式,在扫码后的二级页面展示产品防伪、追溯等内容以及产品官方网站宣传页面的网址链接,并明确标注“此页面展示内容不属于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由企业自行负责”。鼓励电子标签系统设置电子标签展示内容的文字放大、语音播报等功能,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三、持续优化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公示系统,满足《通知》中有关电子标签系统建设需求,为企业提供电子二维码生成、电子标签信息查询服务。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