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检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晋政办发〔2025〕9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依据《基准》规定,山西省药监局对直接监管的行业企业年度行政检查最高频次规范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4次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企业:2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2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1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次
化妆品生产企业:2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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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领域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设定依据 |
1 |
对药品生产企业依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生产企业 |
常规检查 |
实地检查 |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三年一次 |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2 |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依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 |
药品检查 |
医疗机构 |
常规检查 |
实地检查 |
每年一次 |
依据《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检查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药检室和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以及主要配制条件、配制设备的变更情况,制剂室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不合格制剂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等。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
3 |
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包材生产企业 |
常规检查 |
实地检查 |
每五年检查一次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质量管理(二)机构与人员(三)厂房与设施(四)设备(五)物料与产品(六)确认与验证(七)文件管理(八)生产管理(九)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十一)产品发运与召回(十二)自检(十三)附录包括内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4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每年两次 |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印鉴卡系统管理17.储运安全管理18.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
5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每年一次 |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印鉴卡系统管理17.储运安全管理18.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6 |
对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每年一次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储运安全管理17.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7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每年两次 |
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储运安全管理17.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8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每年一次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储运安全管理17.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9 |
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每年一次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10 |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根据药品安全质量风险等级开展差异化检查:A类(守信)的三年一次;B类(基本守信)的两年一次;C类(失信)的一年一次;D类(严重失信)的一年两次。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11 |
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 |
根据药品安全质量风险等级开展差异化检查:A类(守信)的三年一次;B类(基本守信)的两年一次;C类(失信)的一年一次;D类(严重失信)的一年两次。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药品追溯体系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12 |
对委托配送疫苗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每年一次 |
一、依据《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收货与验收9.储存与养护10.出库11.运输与配送12.售后管理13.药品追溯体系管理14.疫苗委托储配协议15.疫苗配送质量管理审计16.疫苗配送干、支线路转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规范性文件】《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
13 |
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药品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 |
符合性 检查 |
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委托储配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2.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3.人员与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设施与设备6.校准与验证7.计算机系统8.采购9.收货与验收10.储存与养护11.销售12.出库13.运输与配送14.售后管理15.供应商、客户资质审查16.药品追溯体系管理17.委托储运双方审计18.委托储运信息系统流程19.委托储运协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14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
常规检查、符合性检查等 |
实地检查 |
根据药品安全质量风险等级开展差异化检查:A类(守信)的三年一次;B类(基本守信)的两年一次;C类(失信)的一年一次;D类(严重失信)的一年两次。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网络销售报告或三方平台备案2.入驻商家资质审查3.网络销售入驻三方平台协议4.质量管理机构建设5.人员与培训6.质量管理制度文件7.入驻商家合规经营8.网络销售网页资质证照、人员资格信息展示9.药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信息展示10.药品配送管理11.入驻商家网售行为日常监控检查12.处方来源13.在线审方14.线上线下库存一致性15.发货地与商家经营地址一致性 |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
15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 |
常规检查 |
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 |
根据药品安全质量风险等级开展差异化检查:A类(守信)的三年一次;B类(基本守信)的两年一次;C类(失信)的一年一次;D类(严重失信)的一年两次。 |
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
【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
16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日常监督检查和其他检查 |
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 |
依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风险等级开展监督检查。 |
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药品注册核查要点和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17 |
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行政检查 |
药品检查 |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
日常监督检查和其他检查 |
实地检查 |
一年内完成一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 |
依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18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符合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其他检查 |
按照监管实际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 |
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 |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检查内容: 1.机构人员 2.厂房设施 3.设备 4.文件管理 5.设计开发 6.采购 7.生产管理 8.质量控制 9.销售与售后服务 10.不合格品控制 11.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
【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19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日常监督检查和其他检查 |
按照监管实际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 |
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完成一次全覆盖。 |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的16个检查环节、96个检查项目,包括对资质条件和备案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 |
【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20 |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
日常监督检查和其他检查 |
按照监管实际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 |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21 |
对具有生产能力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行政检查 |
化妆品检查 |
持证化妆品生产企业 |
常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一年1次;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一年2次 |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持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一)机构与人员(二)质量保证与控制(三)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四)物料与产品管理(五)生产过程管理(六)委托生产管理(七)产品销售管理。对备案人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后技术核查,重点检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
22 |
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行政检查 |
化妆品检查 |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 |
常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两年1次;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一年1次 |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重点检查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情况、对受托企业生产活动监督情况;对境内责任人,重点检查产品留样情况。对备案人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后技术核查,重点检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