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等规定,我局已取消清远市于2024年1月1日备案时间满一年、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且2024年6月30日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备案。
如你单位认为我局在取消备案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 2024年清远市取消未提交年报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pdf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