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https://zwfw.nmpn.gov.cn,以下简称平台)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经核,截止2024年3月31日,我省尚有15家化妆品备案人的52个产品(详见附件)未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工作。针对上述情形,省药监局已经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意见,并通过平台送达。请各有关化妆品备案人严格落实相关法规规定,加快推进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工作,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 应报未报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企业及产品目录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