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实际,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试行)》及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处,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
联系人:李琰;联系电话:0951-6042169 566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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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pdf
2.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